城市軌道交通無線通信系統組成,800MHzLTE專網專用通信、350MHz公安通信、400MHz無線對講系統。根據交通運輸標準化計劃安排,由相關單位起草的國家標準《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技術規范》(計劃編號:20152362-T-348)已完成征求意見稿。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提出,由全國城市客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529)提出并歸口。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總則、線路路基與軌道、建筑、結構、供電系統、通信系統、信號系統、綜合監控系統、車站機電設備、車輛及車輛基地、運營管理總體要求、行車組織、客運管理、安全與應急管理 17 個部分。適用于地鐵、輕軌、單軌的規劃建設階段的需求管理和運營階段的技術管理。
按照有關規定,請相關單位研究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17年11月24日前反饋至起草組。逾期視為無意見。如對技術指標的重大意見,請說明論據或提出技術經濟論證。
其中,《通信系統》一章從實際運營需求角度規定了通信系統的相關技術要求,是《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技術規范》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業界理解城市軌道交通通信系統具有重要意義。
9.1 一般要求
9.1.1 通信系統應穩定可靠、功能合理、設備成熟、技術先進、經濟實用。
9.1.2 通信系統配置及容量應滿足近期運營規模和遠期發展規劃的要求,關鍵部件應冗余配置。
9.1.3 服務于網絡化運營的通信系統應實現系統整合、資源共享,為新建線路的接入預留條件。
9.1.4 應結合網絡化運營的需要,適時建設網絡級的通信系統,包括網絡級傳輸系統、網絡中心時間同步系統、網絡級公務電話系統、網絡級無線傳輸系統和網絡級視頻監視系統等。
9.1.5 通信系統應由專用通信、公安通信、民用通信引入系統等三部分組成。其中專用通信系統宜由傳輸系統、無線通信系統、公務電話系統、專用電話系統、視頻監視系統、乘客信息系統、廣播系統、時鐘系統、辦公自動化系統、電源及接地系統、集中告警系統等子系統組成。
9.1.6 專用通信各子系統應具有獨立的維護網管功能,包括性能管理、故障管理、配置管理和安全管理等。
9.1.7 專用通信系統的通信設備應為一級負荷供電,可獨立設置電源系統,具備二路自動切換功能,并應在本地及遠端及時告警。
9.1.8 專用通信系統應建立統一的錄音系統,具備對有線及無線調度、控制中心廣播等重要語音的錄音功能,錄音設備設置宜實現資源共享。
9.1.9 通信系統構架及設備配置應滿足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通信系統應實現 24h 不間斷地運行,后備供電時間不應小于 2 小時。通信系統在故障時應具有相應的備用或降級使用功能,或啟動關鍵部件的冗余配備來確保系統基本功能的實現。
9.1.10 通信系統應采用性能穩定、可靠性高的數字通信設備。通信系統設備應采用模塊化配置,易于擴展和平滑升級,并應滿足便于安裝、操作和維護的要求。
9.1.11 通信設備機房內應統一設置線槽,電源線與數據線分槽布線,電纜與強電電纜應保持一定間隔。
9.2 傳輸系統
9.2.1 傳輸系統應獨立設置,應為控制中心、車站、車輛基地等之間的各類弱電系統提供可靠的傳輸通道,傳輸語音、數據、文字、圖像等各種信息。
9.2.2 傳輸系統的主備光通道應分別設于不同路徑的光纜中,應具備自愈功能,應具有可擴展性,可根據需要增加傳輸節點。
9.2.3 網絡級傳輸系統宜為以下系統提供傳輸通道:
a) 網絡無線通信系統所有基站與核心交換機的中繼通道;
b) 網絡公務電話系統與各線路的中繼通道;
c) 公安無線通信引入系統所有基站與核心交換機的中繼通道;
d) 網絡化的視頻監視系統圖像和控制信號的通道;
e) 乘客信息系統、廣播系統、網絡中心時間同步系統、自動售檢票系統、綜合監控系統等。
9.3 無線通信系統
9.3.1 應建立全網統一的無線通信系統,并滿足以下要求:
a) 應實現線網內的自動漫游;
b) 應統一各線組網原則、信號覆蓋方式、頻率配置原則、號碼資源分配及編號原則以及與其他網 絡的聯網方式等,并統一規劃各線的基站布置、頻率配置等;
c) 應實現線網內的互聯互通及資源共享。
9.3.2 應合理規劃無線通信系統的頻率資源,無線信號覆蓋范圍應包括控制中心、車站、聯絡線、線路區間、車輛基地等。
9.3.3 宜為在正線上或車輛基地內運行的列車提供雙向、可靠的寬帶數據通信服務,滿足控制中心、車站、基地與列車之間的信息數據交互和臨時通信需求。
9.4 公務電話系統
9.4.1 應建立全網統一的公務電話系統,并滿足以下要求:
a) 內部電話統一冗余匯接,外部電話統一冗余出入中繼;
b) 統一管理和計費;
c) 統一編號。
9.4.2 公務電話系統應為工作人員提供內部公務電話及市內電話的語音、信息通信功能。
9.5 專用電話系統
9.5.1 應實現控制中心與車站、車輛基地之間直接的有線通話功能。
9.5.2 宜實現線路級控制中心與網絡級控制中心之間的熱線功能。
9.5.3 線路級控制中心應設置總調度臺、行車調度臺、電力調度臺、防災環控調度臺,可設立維護調度臺,并在以下地點設置線路調度分機;
a) 車站控制室、列車駕駛室、車輛基地應設置行車調度分機;
b) 主變電所、牽引變電所、降壓變電所、跟隨變電所應設置電力調度分機;
c) 車站控制室、車輛基地應設置防災環控調度分機。
9.5.4 共線車站的車站控制室宜統一設置專用電話。
9.6 視頻監視系統
9.6.1 應在控制中心行車調度員、電力調度員、防災環控調度員等處設置控制、監視裝置,各調度員應能任意選擇全線攝像機的圖像,并應切換至相應的監視終端上。
9.6.2 視頻監視系統應能監視站臺、站廳、設備區、區間、車輛基地等區域。應在售票處、車站控制室、乘客服務中心、檢票口、站廳公共區、上下行站臺、出入口、換乘通道、重要設備機房和車輛基地重要區域等處設置攝像機,并具備獨立控制和集成控制功能。
9.6.3 列車駕駛員可利用站臺或駕駛室內的監視終端監視乘客上下車。
9.6.4 車站對視頻監視系統的操作優先級應高于控制中心。
9.6.5 視頻監視系統應具備實時的視頻及圖像的記錄與查詢功能。
9.6.6 視頻監視系統應具備不間斷圖像的記錄功能,宜提供智能圖像處理功能,記錄時間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9.6.7 監視器上顯示的圖像信息應包括線路名、站名、區域名、日期和時間等內容。
9.6.8 視頻監視系統的圖像質量不應低于 GB50198 中表 5.4.1-1 規定的 4 級,回放圖像質量不應低于 GB 20815 規定的 A 級。
9.7 乘客信息系統
9.7.1 乘客信息系統應具有完備的信息處理能力,能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務,其信息內容應與廣播系統保持一致。
9.7.2 乘客信息系統應在站廳公共區、上下行站臺設置終端顯示屏,并避免與其它設備互相遮擋。
9.7.3 乘客信息系統終端顯示屏應能根據需要分屏顯示不同的信息,應支持視頻實時縮放功能,應具有同時顯示不少于兩種字幕的能力,應具備按需自動開機/關機/待機功能。
9.7.4 乘客信息系統應能根據播放模板的需求合理分隔顯示屏,能同時播放視頻信息和列車到發時間列表。
9.7.5 當無列車運行動態信息時,乘客信息系統各車站主機宜能自動接收車站值班員通過廣播控制盒按鍵發出的預制指令,使顯示內容和廣播內容一致。
9.7.6 乘客信息系統的信息應在控制中心統一采編、制作、管理、下發,各車站緊急信息宜能在本站發布。
9.7.7 乘客信息系統應能接受車站工作人員的人工指令,實時播出相應內容或開站、閉站等信息。
9.8 廣播系統
9.8.1 廣播系統應實現對軌道交通范圍內乘客、工作人員的廣播服務,以及在緊急情況下的語音疏導服務。
9.8.2 廣播系統應支持控制中心級、車站級兩級廣播,支持車輛基地獨立廣播,并具有以下功能:
a) 應具有區域單選、多選及全選的廣播功能;
b) 應具有多信源廣播功能,并應具有任一信源經任一信道播向任一負載區廣播的功能;
c) 應具有監聽、檢測、負載反饋顯示、手/自動備機切換及故障告警功能;
d) 應具備人工調用播放、定時自動播放和自動循環播放各類預制語音信息(含由乘客信息系統提供的)的功能;
e) 車站廣播操作宜提供控制盤操作和基于計算機界面操作兩種方式。
9.8.3 廣播系統應獲得線路列車運營時刻信息,確保廣播系統的實時發布信息與乘客信息系統的顯示信息一致。
9.8.4 廣播系統錄音功能應滿足:
a) 應能實現定時自動和人工操作的預制錄音廣播,并能對預制錄音進行廣播編組和設定;
b) 從控制中心發出的廣播信息均應被錄音;
c) 錄音保存時間不宜少于 30 天,且保存期內的錄音記錄應完整、不被刪除;
d) 錄音應便于檢索,并可復制到其它媒介;
e) 可通過通用設備進行錄音回放,回放聲音應清晰可辨。
9.8.5 設有綜合監控系統時,廣播系統及視頻監視系統應在支持綜合監控系統操作和聯動工作的同時,保證系統本身的完整性和獨立性。
9.9 時鐘系統
9.9.1 時鐘系統應為軌道交通運營和各弱電系統提供統一的標準時間信息。
9.9.2 城市軌道交通應建立統一的網絡中心時間同步系統,各弱電系統應具備與網絡中心時間同步的功能。
9.10 集中告警系統
9.10.1 集中告警系統的設備宜設置于控制中心,并可實現故障檢測、安全管理等功能。
9.10.2 集中告警系統與專用通信各子系統的網管間應采用標準、通用的硬件接口和通信協議。
9.11 民用通信引入系統
9.11.1 民用通信引入系統應滿足乘客在地下空間進行公眾無線通信聯絡的需求,應實現當前多種移動通信制式的覆蓋,并適當預留未來業務發展所需的相應接口及條件。
9.11.2 應結合各家電信運營商的需求統一并劃清民用通信引入系統的界面。
9.12 公安通信系統
9.12.1 公安通信系統宜由公安視頻監視系統、公安無線通信引入系統、公安數據網絡、公安電源系統等組成。
9.12.2 公安視頻監視系統應滿足公安部門對車站、車輛基地、控制中心等范圍監視的需要,可在軌道交通公安分局、軌道交通派出所及車站公安值班室進行監視。當有條件時,公安視頻監視系統可與專用通信視頻監視系統合設。
9.12.3 公安無線通信引入系統的信號覆蓋范圍應包括車站出入口、車站開發區域、設備區、主變電站和主要通道等軌道交通范圍內的地下空間。
9.13 維護要求
9.13.1 通信設備的維護應堅持“以預防為主、檢修和預防相結合”的原則。
9.13.2 專用通信各子系統的重要設備狀態和故障信息應能匯總到控制中心處。
9.13.3 接地線使用的電纜、從供電系統輸入的供電電纜、干線光電纜等纜線在進入機房前應在電纜引入室盤繞余留,余量應滿足維護維修要求。
9.13.4 應配置專用維護裝備、設置維護工區,宜設置維護管理用房。
9.14 安全管理要求
9.14.1 通信系統應具有防止計算機病毒侵入并蔓延的安全防范功能。
9.14.2 當專用通信公務電話系統核心設備的交換功能失效時,應能確保本線除交換核心設備用戶之外的用戶之間的通話功能。
9.14.3 當專用通信專用電話系統發生故障時,應能通過冗余手段確保通話功能。
9.14.4 專用通信廣播系統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實現在火災情況下進行消防自動廣播或人工廣播。
9.14.5 車站的乘客信息系統終端顯示屏應能在火災時提供輔助乘客疏散的顯示信息。